侵佔罪的不作為概念是怎樣的,侵佔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法律的發展史可以看出,侵佔罪自古以來就有,發展到今天,侵佔罪是以以負有返還,但是以依舊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即屬於一種不作為罪名。不少公民由於不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故而不知道該如何理解侵佔罪的不作為,所以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一、如何理解侵佔罪的不作為?
學術界通常將侵佔罪客觀方面表述為三部分內容: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許多學者將非法佔為己有作為侵佔行為本體予以闡述,也有的將非法佔為己有和拒不退還或者交出作為侵佔行為的兩個組成部分,並且在論述中都反映出他們將侵佔罪的行為方式認可為作為的方式。
筆者認為這是對侵佔行為的誤解,侵佔罪的行為是應當履行退還或者交出的義務而拒不退還或者交出的不作為,而不是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的積極的作為。
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能夠履行而消極地不履行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行為。不作為違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規範,即當為而不為。分辨作為還是不作為要看到行為的本質,而不僅僅是看行為的表面現象。通常情況下,不作為不是沒有任何行為,而是沒有履行義務所要求的行為。而且在實踐中,不作為行為多數是以作為的手段來體現的,如遺棄罪,行為人可能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或者小孩帶到外地或者無人處棄置,但帶往他處這一手段本身並不是遺棄罪的行為本體,而只是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作為行為的一種手段;再如偷税罪,其法定行為是不履行納税義務的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不作為,而不是納税人採取的諸如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行為手段。
侵佔罪也是如此,刑法對於侵佔罪的規定本質在於要求行為人履行歸還他人之物的法定義務,而不是禁止作為侵佔行為前提的對他人之物的佔有。在侵佔罪中,行為人對物的佔有是合法的,行為人可能採取種種手段將佔有之物的狀態予以變更,如置於無人發現處,轉移他處等等,但這種物的位置狀態的改變並非是侵佔行為,它也有可能是代為保管人或者物之拾得人對物的一種保護措施。只有足以表明其不履行歸還義務的不作為,才是侵佔罪的行為。一般來説,從對他人之物的合法佔有到對他人之物侵佔行為的成立可能經過如下階段:第一,行為人對於代為保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的佔有是一種合法的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是行為人有退還或者交出的義務的前提,而退還或者交出義務的來源一般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例如,《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而行為人因合同關係而產生的代為保管,如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行為人就負有返還的義務。《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根據民法上遺失物與遺忘物同一説,將拾得的遺忘物、埋藏物歸還失主或者所有人作為一項法定的義務,就是對該條規定的當然解釋。第二,行為人一旦產生非法佔有的目的,佔有的客觀狀態可能改變,也可能不改變,而佔有的客觀事實因為介入了行為人主觀惡意即轉變成為一種非法佔有的事實。此時只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上有拒不履行歸還義務的目的,而沒有表現出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此行為仍然屬於民法上調整的範疇。第三,只有當行為人以某種方式表明其拒不履行退還或者交出的義務時,其侵佔行為才能成立,才有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二、侵佔罪量刑標準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侵佔罪是最為一種作為一種不作為罪而存在的,對於觸犯了侵佔罪的不作為,最少會被判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會被判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本罪是屬於自訴罪,只有告訴才能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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