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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位籤的深造合同違約該怎麼處理?

跟單位籤的深造合同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通常情況下支付用人單位的違約賠償金只是深造培訓費用,此外,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約定情況要交違約金:

跟單位籤的深造合同違約該怎麼處理?

一是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專業技術培訓費用的。

二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約定的其他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即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具備相應法律效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同樣需要遵守合同條款義務和權利,如果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深造並簽訂合同,勞動者未履行合同義務存在違約行為,對於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的專項培訓費用,應當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之下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