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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麼

一、裝飾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麼

裝飾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麼

裝飾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

但是要符合以下條件:

1、合同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

4、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5、訂立合同內容屬於分公司的營業範圍。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無效會產生哪些後果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1)、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佔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佔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2)、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

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裏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分公司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是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經營資格的,所以也是有權利簽訂合同的,分公司簽訂合同需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只要簽訂的合同的內容沒有違法的條款,也是當事人自願簽署,並且合同的內容是表達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那麼該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