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窩藏包庇罪量刑處罰
窩藏、包庇行為幫助涉嫌犯罪人員逃脱刑事制裁,嚴重擾亂司法,所以必須加以規制。法律中規定窩藏包庇罪屬於行為犯,即在明知道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就會構成此罪。那一般是如何對窩藏包庇罪量刑處罰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作介紹。
一、什麼是窩藏、包庇罪
(一)窩藏、包庇罪的概念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二)窩藏、包庇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行的正常活動。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二、如何對窩藏包庇罪量刑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對象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三、窩藏包庇罪的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有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該條規定的罪名是窩藏罪、包庇罪。
關於“情節嚴重”如何認定,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尚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實踐中各地認識不一,造成量刑的偏差。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把握:
1、從窩藏、包庇的對象看,符合下列四種對象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⑴犯罪分子罪行嚴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⑵犯罪分子正在被通緝的;⑶犯罪分子正在被公安機關追捕,情況緊急的;⑷犯罪分子是脱逃犯、越獄犯的。需要注意,對行為人“明知”的範圍應限定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窩藏、包庇,不需要明知犯罪分子屬於上述四類對象。
2、從窩藏、包庇的行為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嚴重”:⑴行為足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進行的追捕的;⑵在較長時間內持續不斷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⑶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
3、從妨害司法的後果看,符合下述三種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⑴因窩藏、包庇行為造成犯罪分子長期不能歸案的;⑵幫助犯罪分子逃往境外的;⑶因窩藏、包庇行為至犯罪分子未能及時歸案,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值得注意的是,窩藏包庇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與包庇犯罪分子行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確定具體犯罪行為的罪名時,可根據行為人實際實施的行為來使用罪名。但在窩藏包庇罪量刑標準上面,《刑法》中是作出了統一的規定,一般情節下對犯罪分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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