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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以及遺忘物、埋藏物。從法律關係上看,侵佔罪的犯罪對象不同於其他侵犯財產罪(如盜竊罪、詐騙罪)的突出特點是,該財產在其被侵佔之前業已為行為人。至於財物是公共財物還是私人財物,在所不論。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侵佔他人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侵佔行為的具體表現,包括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予以消費、出賣、毀滅、贈予他人,等等,對財物進行處分。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無非法佔有目的,只因某種原因一時不能退還而引起糾紛的,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標籤:侵佔罪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