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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侵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在對侵佔行為做出認定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法律中關於犯罪構成要件規定的內容,那此時自然就不能認定構成該罪。但是關於侵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這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侵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代為保管的財物、拾撿他人的遺忘物、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①所謂佔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後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

②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具體包括: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交還並舉有證據證明屬及所有,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歸還;或者雖然表示歸還,但事後又擅自處分致使實際無法交還;或者採用諸如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而拒不歸還;或者攜帶財物逃離他鄉而拒不歸還;或者已經非法處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賠償的等等,當然,行為人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後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後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的,等等,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3、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侵佔罪如何處罰?

1、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告訴的才處理。

2、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對於一個行為如果同時滿足了這四方面的內容,那麼就可以認定構成侵佔罪。不過注意區分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另外由於此罪屬於自訴案件,需要受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才行,因此要是需要幫助的話,也是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