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人的概念是什麼
家長如果不會或者根本就不懂得正確的去教育自己的孩子,那他走到社會上自然有國家法律制度和其他人幫助其“成長”的。有些在家當慣了小公主,小皇帝的這些未成年人,對於所謂的犯罪他們並沒有這樣的概念的,而刑法中未成年犯罪人的概念,其實就是説某些犯罪行為的犯罪對象是包括未成年人的。
一、未成年犯罪人的概念是什麼?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於少管所。
二、未成年人可以不判刑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免除處罰或不認為是犯罪:
首先,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其次,若有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應如何處理?
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所作的上述規定,解決的是認定犯罪方面的問題。考慮到未成年人由其生理和心理特點所決定,既有容易被影響被引誘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從我國適用刑罰的根本目的出發並針對未成年違法犯罪人的特點,我國刑法在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上,還有以下兩條重要而特殊的處理原則:
1、從寬處罰的原則。即對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就是説,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是一個法定的必須從寬處罰的情節。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減輕的幅度,則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件確定。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刑法典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所説的“不適用死刑”是指不允許判處死刑,不是説“不執行死刑”,也不是説等滿18週歲再判決、執行死刑,這是個原則要求。
此外,根據刑法典第17條第4款的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未成年人的家長或者監護人還要負責賠償。
認為孩子從小就已經是這樣,所以以後也不會有什麼樣的前途了,然而這些未成年人應該説國家還是願意給其一次改正的機會的,所以對待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在審理的時候處處都體現了司法寬容的原則,但是,既然法律上有未成年犯罪人的這個定義,也就代表着到了一定年齡的未成年犯罪就必須要承擔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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