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及構成要件有哪些內容?
一、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及構成要件有哪些內容?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態。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態之一。
1.犯罪分子已着手實行犯罪。所謂已着手實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例如,《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是搶劫罪。當行為人開始實行上述暴力、脅迫劫取財物之行為時,就認為“已着手實行犯罪”。再如,《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是殺人罪,當行為人開始實施“故意殺人”即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之行為時,就是已着手實行殺人罪。
2.犯罪未得逞。所謂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沒有既遂,即犯罪行為尚未完整地實現刑法分則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事實。例如,張三在李四茶杯中投下毒藥殺李四(已着手實行殺人),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後並未中毒死亡(沒有既遂);再如王五越獄脱逃,未能逃脱該監獄監管人員的控制範圍即被抓獲。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既遂區別的標誌。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復有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可能性。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並不是犯罪分子自願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觀障礙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稱為障礙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礙、物質的阻礙、犯罪人能力不足、認識發生錯誤等等。例如,張三意圖強姦而使用暴力將被害婦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趕來的警察抓獲,就屬於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強姦)未得逞;再如李四進入銀行卻打不開保險櫃以致一無所獲,就屬於物質障礙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未遂犯與預備犯的區別
是否“着手”。是否已“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與預備犯區別的根本標誌。預備犯是“準備實行犯罪”,由於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開始實行犯罪。而未遂犯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未遂就是犯罪沒有成功,也沒有讓案件受到多少的傷害,對於此情況一般在處罰的時候就會根據既遂的條款來進行判決,未遂也同樣犯了罪,只要條件構成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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