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與犯罪結果的概念是什麼
一、犯罪既遂與犯罪結果的概念是什麼?
1、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2、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侵犯刑法保護的客體所造成的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非物質損害。前者指人的傷亡、財物毀壞等有形結果,可以具體測量或用數字計算:後者指社會秩序的破壞、人格名譽的損害等無形結果,難以具體測量。犯罪結果並非所有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之一,有些犯罪可能沒有造成危害結果(如未遂犯),有些犯罪則不一定發生危害結果。
二、犯罪既遂的標準
中國刑法學界主要是在司法領域裏討論犯罪既遂的標準,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1)犯罪目的實現説。認為犯罪既遂是指“實施終了的犯罪行為,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目的”。主張應當以犯罪目的的實現與否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實現了犯罪目的,為犯罪既遂,未實現犯罪目的則為犯罪未遂。
(2)犯罪結果發生説。認為“行為發生了行為人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即發生了行為的邏輯結果時,就是犯罪既遂”。主張應當以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發生了犯罪結果的,為犯罪既遂,未發生犯罪結果則為犯罪未遂。
(3)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認為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態”。主張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具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則就是犯罪未遂。
三、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
1、關於定罪和法條引用問題。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敍述部分,應表明行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僅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2、注意對同種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區別對待。對危害性和罪責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處罰時應予以適當的區別對待。
3、在既遂犯同時具備其他寬嚴處罰的情節尤其是法定的寬嚴處罰情節時,要注意同時引用相關的條款。
其實犯罪既遂是包含犯罪結果的,比如當事人抱着故意傷害對方的這種目的,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完成之後也確實給對方的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最終的結果可以説是犯罪既遂,犯罪結果就是受害者已經受傷。法官需要根據犯罪結果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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