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處罰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一、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處罰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二、如何認定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文物保護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工常活動。
犯罪對象為珍貴文物,毀損一般的文物,不構成本罪。所謂珍貴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一、二級文物,三級文物要確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確認。其中,一級文物是指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級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三級文物為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至於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則是指: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拉葬、古建築、古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和紀念物;
(3)歷史各時代的珍貴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立案標準
本罪的立案標準是: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文物的管理秩序在當代的中國是非常的重要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地按照法律的規定來保護文物,如果因為嚴重的不負責任,導致非常珍貴的文物被毀損或者流失的,將按照犯罪行為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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