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怎麼判刑?
一、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怎麼判刑?
(一)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的判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第三十三項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二、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的犯罪構成
1、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管理制度;
3、主觀要件
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4、客觀要件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
犯罪對象為珍貴文物,毀損一般的文物,不構成本罪。所謂珍貴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一、二級文物,三級文物要確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確認。其中,一級文物是指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級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三級文物為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至於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則是指: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拉葬、古建築、古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和紀念物;
(3)歷史各時代的珍貴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珍貴文物損毀的情形發生之後,處理需要聘請專業人員看一下是否可以將文物修復之外,還需要確定文物毀損的原因,若是經過核實之後發現是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才導致1毀損的現象發生,那麼該公職人員是有可能會被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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