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文物保護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工常活動。
犯罪對象為珍貴文物,毀損一般的文物,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不履行法律規定和其職務要求的文物保護、管理職責,或者在履行職務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不盡職責。
本罪是結果犯,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後果嚴重,才構成犯罪。所謂後果嚴重是指造成較多的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的;致使珍貴文物流失國外的;造成特別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的;由於珍貴文物被毀,給歷史、藝術、科學研究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社會影響極壞,流失的文件已無法追回,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所稱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負有管理、保護文物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博物館(院)、紀念館、圖書館的工作人員、文化行政部門中主管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等,並非指所有的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但是他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的構成要件由犯罪主體,犯罪時的主觀意識,侵犯的客體條件,還有客觀方面導致的後果四個方面組成,總而言之就是國家文物保護單位的工作人員,工作中疏忽大意,過失致使珍貴文物流失,造成嚴重後果,可判刑3年以下或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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