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態度陳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我們每個人在生活當中為人做事的時候所表現出來的一些態度是給別人留下的第一印象,因此在刑事案件案發以後,其實公安機關也是非常注重與犯罪嫌疑人本人所表現出來的正確的態度的,前提當然是建立在證據已經確鑿無疑的情況下了,有部分涉案其中的當事人也比較好奇認罪態度陳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認罪態度陳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不要過分表達情感,作到大眾口味。平實,穩重,坦誠。產生共鳴。
1、最後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其理論基礎主要在於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注以及對言詞原則的體現。
2、最後陳述程序的設置,有助於法官更好地發現案件真實,同時還凸顯了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對旁聽民眾有一種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質上最後陳述權主要是辯護權,此外還體現為一種情感宣泄權。
3、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訴訟機制的正常運行離不開控方與辯方在力量對比上的相對均衡,在中國刑事訴訟機制轉型的今天尤應如此。因為,力量相對平衡是形成對抗的前提所在。
4、不過,為大家所達成共識的是,代表國家參與訴訟的檢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參與訴訟的能力上存在着先天的嚴重不平等。有人就曾形象地將刑事訴訟描述成是檢察官代表強大的國家向弱小的被告人發動的一場戰爭。控方掌握着國家強制力,可以實施各種強制措施,而被告人似乎僅是被強制的對象。
5、因此,各國不得不在立法上紛紛採取方略以平衡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略便是賦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權,以使其在參與能力和訴訟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趕上他的檢察官“對手”,使控辯雙方能夠形成對抗之勢。
二、怎樣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
人民法院在決定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定、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確認被告人自願。
人民法院對決定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對於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閲卷。
對適用被告人認罪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核實其是否自願認罪,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進行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
(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三)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説明。合議庭經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
對於合議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並進行質證。
(四)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而且這種態度不應該是刻意的去表現出來做給工作人員看的,最後在陳述的時候只需要如實的交代清楚整個案件的真實狀況即可,關鍵要讓別人感覺到是坦誠的,如果特意的去注重相關態度博取同情的話,有可能反而會適得其反,而且工作人員本身也不需要犯罪嫌疑人用低三下四的態度來認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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