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公開審查制度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檢察院批捕公開審查制度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是明確適用公開審查的案件類型。對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收集到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上爭議較大的案件,可公開聽取訴訟參與各方及社會各界多方意見。
二是規範公開審查的程序。公開審查可依職權和依申請啟動,參與人員包括偵查機關相關人員、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被害人等各方。參與公開審查的各方依次圍繞社會危險性發表意見,可當場提交證明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材料。
三是規範意見審查的要求。要求承辦檢察官將參與人員的意見作為案件處理的重要參考依據,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説明採納與否的依據及理由,結合案件事實證據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對於參與各方意見一致的,可當場宣佈審查決定。
四是完善反饋説理機制。要求在逮捕案件執行後及時將案件處理結果、是否採納意見的情況及理由告知參與公開審查的各方,做好釋法説理工作。
二、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國家的程序法當中對批捕公開審查制度的規定根本就不完善,實際操作中檢察院做批捕這個決定的時候也不會公開進行審查,一般就是檢察院內部審查的。目前關於公開審查制度方面的一些規定都是各地人民檢察院自行出台的,但相關政策的落實還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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