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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上游犯罪有哪些犯罪?

一、洗錢罪上游犯罪有哪些?

洗錢罪上游犯罪有哪些犯罪?

上游犯罪是指產生用於洗錢活動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為。《刑法修正案(六)》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規定修改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洗錢犯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1、提供資金賬户。這是贓款在金融領域內流轉的第一個環節,贓款持有人首先在金融機構開立一個賬户,然後才將該贓款匯出境外或開出票據以供使用等。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行為人只要明知該財產是上述犯罪所得的,無論採取質押、抵押還是買賣的方式同財產持有人交易,將該財產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即可構成本罪。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也就是將非法資金混雜於合法的現金中,憑藉銀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這筆資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現,以便用來開辦公司、企業,從而使得非法資金具有流動性並獲得利潤。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這主要是指:將犯罪收入藏匿於各種交通工具中,帶出國境,然後兑換成外幣或購買財產,或以國外親屬的名字存入國外銀行,然後再返回本國;開設賓館、洗浴、歌舞廳等服務行業及日常使用現金量大的行業,把非法獲取的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綜上所述,走私犯罪、販毒、破壞金融秩序犯罪及貪污犯罪等,都是洗錢犯罪的上游,這種犯罪活動產生的不法收益,往往由犯罪分子通過各種手段進行掩飾或者轉移,這樣就構成洗錢活動。我國對洗錢犯罪打擊力度很大,最高可以判刑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