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洗錢,就是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所得,通過隱瞞、存入金融機構等方式,將非法收入合法化,那麼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洗錢罪呢?詳情請看下文。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及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
1.提供資金賬户:是指為犯罪人開設銀行資金賬户或者將現有的銀行資金賬户提供給犯罪人使用。
2.協助將財產轉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既包括將實物轉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也包括將現金轉換為金融票據或者將金融票據轉換成現金,還包括將此種現金(如人民幣)轉換為彼種現金(如美元),將此種金融票據(如外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轉換為彼種金融票據(如中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指其他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性質與來源的一切方法,如將犯罪所得投資於某種行業,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斷,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户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户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7)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注意:被告人將洗錢罪(第191條)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本罪其他上游犯罪範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屬於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不影響洗錢罪“明知”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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