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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執行期間新罪漏罪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監獄執行期間新罪漏罪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一、監獄執行期間新罪漏罪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監獄執行期間新罪漏罪的處理一般都是數罪併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的刑罰,依照本法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併罰。

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的刑罰,依照本法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併罰,是採用把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與後罪的刑罰合併決定執行刑期,已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決定執行的刑期之內,即執行“先減後並”,這與有漏罪的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不同,這樣計算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最高期限有可能超過二十年,這是因為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説明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應當給予重處。如犯搶劫罪被判十一年,執行三年後又犯故意致人重傷罪被判十三年,對該犯的數罪併罰適用“先減後並”,即11年-3年 14年=22年,依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的規定,決定執行二十年,但罪犯在監獄已執行了三年,其實阮服刑期已達二十三年。

二、新罪和漏罪的概念:

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這一法條明確規定了對新罪和漏罪的追訴。

所謂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間再次犯罪,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其在判決宣告前所犯的尚未判決的罪行。

三、對新罪和漏罪的追訴:

在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有新罪或漏罪的,都應依 法追訴。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偵查由監獄進行偵查,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即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由 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監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如果罪犯在監獄之外服刑的,應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並在偵 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對於漏罪和又犯的新罪,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和刑法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若是違法了刑事法律的規定,且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若是比較重,那麼一般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沒在服役期間的居住場所就是監獄。監獄關押期間就又發現該主體犯了其他的罪責的,此時會先減輕處罰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