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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一、監獄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監獄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具有監外臨時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人民法院決定暫停監獄外處決的,應當對監獄外的執行作出決定,確定罪犯的基本情況,由判決確定的指控和處罰,以及在監獄外臨時執行判決的理由和依據。監獄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經批准方可執行。

二、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進行執法和監督。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執行機關應當嚴格監督。決定在監外緩刑服刑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改判的情況通知負責執行監外執行的司法局,對違法者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執行的司法局應當告知違法者在監外臨時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和改造,並遵守有關規定。

三、罪犯未服滿刑期的,應當在監外臨時執行期滿後及時收監。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時,決定暫時在監獄外處決罪犯的,由負責執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執行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收監。罪犯在監外臨時執行過程中刑期屆滿的,原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應當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監外臨時執行時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第八條 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提請減刑、假釋,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二)監區長辦公會議或者直屬分監區、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的記錄;

(三)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印件;

(四)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五)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九條 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後,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範;

(二)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是否來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

(四)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綜上所述,對於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一般都是需要由執行機關進行嚴格的監督,而且對於被執行人也會進行鍼對性的監督和管理,並不是可以隨便行動的,一般情況下都不能隨便離開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