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犯罪該如何處理
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符合條件的話,則此時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也就意味着這樣的情況下可以不在監獄服刑了。不過有的罪犯卻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犯罪,遇到這樣的情況自然會採取進一步的處理。那通常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犯罪的話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犯罪該如何處理
監外執行又犯罪的,被收監羈押,未執行刑期及新犯罪判決刑期合併計算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二、暫予監外執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監:
1、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滿的;
2、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3、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4、違法犯罪的;
5、違反公安機關監督管理規定的;
6、以自傷,自殘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對於罪犯而言,如果可以被暫予監外執行的話,則在監外執行期間其實也是會被計算刑期的。不過假如出現了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犯罪的情況,那麼就會被依法收監羈押,之後對新犯之罪作出判決之後,在與之前的剩餘刑期一起合併計算執行。當然在監外執行的過程中,也是會有終止的情況,具體的情形上文也作出了講解,希望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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