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處罰是怎樣的,有哪些刑事處理原則?
交通事故時有發生,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危險駕駛就是其中的一種。而《刑法》中具體規定的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等情節惡劣的行為,這樣的行為是會受到法律的處罰的。到底危險駕駛罪處罰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危險駕駛罪處罰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險駕駛罪有哪些刑事處理原則
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處罰(拘役並處罰金)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較為獨特,由於危險駕駛罪排除了申請逮捕和批准逮捕的必要性(因危險駕駛構成其他犯罪的除外),且因其認定方面的簡便易行,也為司法人員在較短的時間內處理創造了條件,因此,對危險駕駛的司法處理應本着快捷、簡便的原則進行。在偵查環節,對醉酒駕駛的,完全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偵查終結並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則應啟動輕罪快速通道甚至指定專人辦理單純的危險駕駛案件,移送並建議審判機關按照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場判決,避免司法審理的過分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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