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減刑犯新罪的處理是怎麼樣的?
一、服刑期間減刑犯新罪的處理
如果在減刑考核結束前犯新罪,把原減了的那部分刑期算上與新罪數罪併罰。如果在考核結束後但在原罪處罰結束後五年內犯新罪,新罪按累犯進行處罰,如果符合特殊累犯的不受五年限制。如果已過考核日期、不是累犯,就案情處罰
原裁定不撤銷,直接將剩餘的刑期和新判的罪數罪併罰,不過在減刑後發現判決前還有漏罪沒處理的,原裁定依然不撤銷,但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行的刑期,而是在宣判時予以考慮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具體地講,如果罪犯在監獄內服刑的,應當由監獄有關部門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監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材料、證據一起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監獄內服刑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的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罪犯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即發現罪犯還有漏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首先應當根據該罪行的性質來確定由公、檢、法哪一家機關來管轄,即應當由哪一個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如貪污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而盜竊案件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立案。
決定了該漏罪的管轄權後,由有權機關進行偵查,如果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則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決定是否起訴;如果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再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出現減刑的情形,之後又犯新罪的,應該分階段進行,減刑有一個考驗期,如果在考研期間內又重新犯罪的,那麼依法對行為人的減刑時間是取消的,算上新的罪行的期間實行並罰。所以一定要好好遵守規則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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