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內發現有新罪和漏罪會怎麼處理?
緩刑期內發現有新罪和漏罪會怎麼處理?
(1)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此處的“撤銷緩刑”不僅意味着對犯罪人不再適用緩刑,還意味着要執行原判刑罰。
(2)緩刑適用的實質要件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和悔罪表現,並且能讓法院確信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悔罪的重要表現就是如實坦白罪行,並不再重新危害社會。被判處徒刑並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一旦發現其還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就喪失了繼續適用緩刑的條件,應當撤銷緩刑宣告,收監執行。無論其漏罪或者新罪的性質如何,量刑輕重,決定執行刑罰時,都不應再適用緩刑。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符合緩刑的各個適用條件,無論是發現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是一般情況下的數罪併罰,都可以適用緩刑。
我國緩刑的適用條件
1、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此,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2)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也不是合併後的刑期之和。緩刑適用的依據是在考慮犯罪客觀危害的同時,更加註重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如果犯罪人主觀惡性較大,再犯的危險性很強,審判人員就會在法定刑幅度內處較重的刑罰,反之,就會處較輕的刑罰。可見,宣告刑更能反應緩刑的適用條件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
2.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必須是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預測其“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緩刑和死緩的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在緩刑期內還發現有新罪的話,那麼執法人員就會根據案情來撤銷緩刑,然後就會執行原判,但如果發現新罪也是有緩刑的可能,那麼還是有緩刑的可能,所以,這是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做定奪的,能不能緩刑就是看案件嚴不嚴重,有沒有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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