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組織賣淫罪需注意什麼?
一、認定組織賣淫罪需注意什麼?
認定組織賣淫罪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具有組織性。組織賣淫罪,是指行為人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將分散的賣淫人員糾集、控制起來,管理、安排她們進行賣淫。一般情況下,這些賣婦女本身帶有一種自願性,組織者都要有組織行為。組織性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賣淫組織。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賣淫組織的建立一般首先時組織者採取各種手段糾集賣淫人員,在糾集賣淫人員的過程中,組織者是處於發起、負責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賣淫人員,以實現組織賣淫,從中牟利。
2、是否對賣淫者進行管理。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3、是否組織、安排賣淫活動。主要是指組織者在賣淫組織中有無參與組織、安排具體的賣淫活動,具體方式有推薦、介紹賣淫活動,招攬嫖客、安排相關服務、提供物質便利條件等。
二、組織賣淫罪的表現形式
根據刑法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組織賣淫罪一般表現為兩種情況:
1、設置賣淫場所或者變相賣淫場所,控制賣淫者,招攬嫖娼者,如以辦旅館為名,行開院之實。
2、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通過控制的賣淫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服務業的負責人員,組織本單位的服務人員向顧客賣淫。
組織賣淫罪的具體認定形式是有多種方面的,但只要構成了組織人員進行賣淫的,就可以按照組織賣淫罪的來進行判決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來上訴處理,並提交相關證據來進行重新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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