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容留賣淫罪和組織賣淫罪的區別是什麼?
組織容留賣淫罪和組織賣淫罪的區別:
組織賣淫罪法定刑最低是五年,最高是死刑;容留賣淫罪法定性最低是管制,最高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兩罪量刑差別很大,準確界定罪名,對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意義。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控制多人賣淫是組織賣淫罪實行行為的本質特徵,這種控制指的是管理,並非指人身控制,比如對賣淫行為採取統一定價、統一收費,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將報酬分發給賣淫者。
容留賣淫罪,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的行為,容留賣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種單純地為他人提供場所,容留者與賣淫者沒有控制與調度的關係,對於賣淫活動的具體事項,比如價格,等等均與行為人無關。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發現,組織賣淫和容留賣淫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對賣淫活動進行控制,如果只是提供賣淫場所,對賣淫活動不進行任何控制,觸犯的罪名是容留賣淫罪,如果對賣淫活還進行控制,觸犯的罪名是組織賣淫。
比如常見的旅館業,如果旅館業的人員明知他人在其客房賣淫,但是默許,觸犯的是容留賣淫;如果特意安排女為旅客提供服務,對賣淫行為採取統一定價、統一收費,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將報酬分發給賣淫者,在這種情況下,賣淫行為處於被管理、控制的狀態,管理控制者提供的容留行為應當構成組織賣淫罪,而非容留賣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強姦後迫使賣淫的;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無論是何種涉及賣淫的罪行,我國法律都是嚴格禁止的,這涉及到社會的風氣問題以及社會的文明和諧建設問題,所以我們遇到涉及到賣淫犯罪的行為的時候應當及時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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