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組織賣淫罪如何判刑,怎麼認定該罪

組織賣淫罪如何判刑?怎麼認定該罪?

組織賣淫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量刑較為嚴重的一種犯罪,現實生活中,一些行為人也經常從事組織賣淫的行為,殊不知已經觸犯了刑法。那麼怎麼認定組織賣淫罪呢?該罪會被如何判刑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量刑

本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怎樣認定組織他人賣淫罪?

根據《決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幾個人,也可以是一個人,關鍵要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應當作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仍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上述介紹可以看出,犯組織賣淫罪的,少則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多則被判處無期徒刑。如行為人因該罪被檢查院提起公訴的,建議行為人及時聘請專業的律師為其辯護,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延伸閲讀:

組織賣淫罪有哪些特徵

協助組織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從犯的區別

組織賣淫罪法律條文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