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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怎麼認定

認定組織賣淫罪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認定: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構成本罪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組織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伙。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組織賣淫罪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