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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受他人矇騙,根本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則不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充當打手、保鏢等。則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不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例如為組織賣淫者充當雜役,提供個人生活服務,危害不大,不應視為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賣淫嫖娼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1、嫖娼與賣淫在國內不構成犯罪。

2、但違反治安管理法,依據情節依法可處十五天的拘留與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協助組織賣淫罪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民眾都知道我國法律制度是明令禁止賣淫嫖娼這些行為的,雖然賣淫嫖娼的當事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組織他人進行賣淫嫖娼的,或者協助他人進行賣淫嫖娼的,都是很有可能會構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