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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如何認定組織

組織賣淫罪中的“組織”是指行為人制定賣淫人員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實現對人、財、物的統籌管理,通過這些制度使賣淫活動有序化、系統化以此來調度、管理以及支配賣淫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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