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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子女撫養問題,涉外離婚孩子歸誰

法律1.69W
涉外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涉外離婚孩子歸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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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中子女撫養權問題

涉外訴訟離婚糾紛案件以及諮詢離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尤其是十週歲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財產的之外,最大爭議的就是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雙方常常互不讓步。如果是個男孩,在中國傳宗接代的思想影響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要去爭取孩子撫養權。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孩子撫養權方面,傾向保護婦女的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來處理。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歸屬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歸屬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此類問題的處理是較為複雜的,畢竟在實際的生活中會出現,但是隻是依照我國的法律基準會存在不會理性,因為是涉外的撫養糾紛,所以需要參考國外的有關條例,尤其是在國外解決,就更需要自己注意有關的法律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促進孩子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