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什麼標準下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才立案

一、什麼標準下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才立案?

什麼標準下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才立案

(1)非法出賣、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2)非法出賣、轉讓子彈10發、雷管30枚、導火索和導爆索30米、炸藥1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3)非法出賣、轉讓其他武器裝備的;

(4)非法出賣武器、裝備零部件及維修器材和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出賣、轉讓重要武器裝備的;戰時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致使武器裝備流散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等。

三、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量刑最多不超過10年有期徒刑,出賣軍隊上重要的武器裝備,給軍隊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量刑基準,最重的判刑是無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