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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罪體

主體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人員。

行為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行為是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這裏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為親友徇私情,將不合格的人員冒充合格人員予以錄用、招收,或者將合格人員應當予以錄用、招收而不予錄用、招收。

2、罪責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3、罪量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合上面所説的 ,因利用職責之便在招收公務員、學生時進行徇私舞弊,這種情形完全是擾亂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對於此行為只要所產生的犯罪實事構成法律所規定的條件,那麼必定就會構成犯罪,所以,遵守職責是屬於工作人員應履行的責任,這樣才能保障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