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常見問題有哪些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主體構成的犯罪,它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為了嚴厲打擊這種行為,刑法作了專門的條文規定。
此罪主要表現為哪些情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2)為私利,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3)弄虛作假,把自己的親朋好友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入公務員、學生。
在招收公務員、學生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為目的,或者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此罪一般立案起點是什麼?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擋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此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是指哪些?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是指: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務員、學生的;
2、造成縣區範圍內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重新進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務員、學生的;
2、造成地市範圍內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重新進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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