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由上述規定可知,當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當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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