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構成要件
瀆職罪2.88W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具有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負有招收公務員工作的主管人員以及有關負責具體招收工作的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教育部門中主管和負責招生工作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具體工作人員等。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招收公務員、學生的工作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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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立案標準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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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提供出口退税證罪量刑標準
税務機關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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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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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概念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