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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構成要件

瀆職罪2.88W

(一)主體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具有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負有招收公務員工作的主管人員以及有關負責具體招收工作的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教育部門中主管和負責招生工作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具體工作人員等。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招收公務員、學生的工作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