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怎麼罰?
隨着我國招收制度的不斷改革和完善,越來越多的國企事業單位、學校面向社會,招收公務員和學生。考試成績和學歷成為了招收的重要標準,越來越多的公民具有報考意願。那麼,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怎麼罰?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本罪立案標準
(刑法第418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怎麼罰?
根據刑法第418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本罪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要件:
主體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人員。
行為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行為是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這裏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為親友徇私情,將不合格的人員冒充合格人員予以錄用、招收,或者將合格人員應當予以錄用、招收而不予錄用、招收。
本罪主觀要件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本罪客體要件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本罪客觀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2)為私利,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3)弄虛作假,把自己的親朋好友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入公務員、學生。
四、本罪的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一般是單位學校負責招收的人員出於謀取私利,或者出於謀取自己不正當的利益,而犯罪的表現形式通常是受賄收取大量的現金。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怎麼罰?根據犯罪情節判定,一般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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