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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有哪些加重情形

尋釁滋事罪有哪些加重情形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這裏“隨意”應該成為界定毆打他人造成輕傷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本罪的關鍵。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行為人在尋求不正當低級下流的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支配下,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的行為。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裏的關鍵問題是如何理解“強拿硬要”。強拿硬要是指在顯示威風、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以及蔑視社會公德、藐視社會秩序的心態支配下,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或他人財物。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這裏的“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館等社會公眾聚集在一起進行公眾性活動的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標籤:尋釁滋事 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