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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尋釁滋事罪會增加刑罰量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什麼情形尋釁滋事罪會增加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