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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解釋是什麼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解釋是什麼

未成年人的成長,關係着祖國的未來。同時未成年人的成長和教育,也離不開社會和家長的共同關注。在我國的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規當中,對於未成年人,都是有着特別的關照政策的。現如今人們都知道,在我國任何單位和企業都是不得僱傭童工的,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解釋是什麼?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解釋是什麼?

一、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定義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44條的規定,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行政法規,這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有三種具體表現形式:

(1)僱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2)僱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和礦山井下作業。

(3)僱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具體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夠引起爆炸的各種用於爆破、殺傷的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種極易引起燃燒的化學物品、液劑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學元素或者其他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該物質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損害;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行為人只要具有僱用童工從事上述三種形式的危重勞動中的一種即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按照法律規定,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僱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僱用童工亦或長時間非法僱用童工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還指因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等。

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在上述資料當中,針對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解釋是什麼的問題,為大家做出了詳細介紹。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有企業或者單位涉嫌僱傭童工,並且達到了從事危重勞動的話,例如讓未成年人從事高空、井下作業、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等危險環境下進行工作的,就已經構成了從事危害勞動罪,法院會依法進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