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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司法解釋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2.75W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二條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 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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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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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只處罰組織者,也即在乞討團體中起組織、策劃、,指揮、領導作用的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關鍵要看其在組織乞討活動中是否起組織的作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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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侮辱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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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4)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