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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怎麼處罰

隱瞞境外存款罪怎麼處罰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隱瞞境外存款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境外有數額較大的存款,隱瞞不報的行為。“境外存款”,是指在中國國境、邊境以外的地區或者國家的存款。“隱瞞不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如繼承遺產、合法的勞動報酬等,不按規定申報而隱瞞存入境外國家和地區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犯隱瞞境外存款罪,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較輕”是指在境存款數額較小,案發後主動坦白交待、認罪,態度好等情節。

應該注意,隱瞞境外存款罪是純正不作為犯,即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作為犯罪,而且只能由不作為構成。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行為人必須負有申報境外存款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