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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案例

法律2.94W
隱瞞境外存款罪案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隱瞞境外存款罪構成要件是什麼,我表姐被查出隱瞞境外存款

隱瞞境外存款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休,即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努力為人民服務,因此,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是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楷模。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某些國家工作人員置憲法和法律規定於不顧,在涉外公務活動中,不惜損害國家的利益,以權謀私,進行錢權交易,大肆進行貪污、受賄等違法犯罪活動,將在國內外貪污、受賄等非法所得的贓款存入鏡外,隱瞞不報,破壞了國家廉政制度,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外匯的管理,使國家損失了這部分應得的外匯收入。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存款",所謂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國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存人金融機構的外幣、外幣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等。因此,這裏講的"存款",是指外匯,而不是指人民幣,因為人民幣不能在外國自由兑換。

存款的來源,不論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工作報酬、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還是違法犯罪所得;也不論是本人親自存在境外,還是託人輾轉存於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的一般公民,沒有特定的申報財產義務,也沒有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所以,即使是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在境外存有鉅款,因其沒有申報的義務,均不構成隱瞞境外存款不申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