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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案例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隱瞞境外存款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境外有數額較大的存款,隱瞞不報的行為。“境外存款”,是指在中國國境、邊境以外的地區或者國家的存款。“隱瞞不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如繼承遺產、合法的勞動報酬等,不按規定申報而隱瞞存入境外國家和地區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案例

隱瞞境外存款罪張偉民,因貪污、受賄被人舉報後,檢察院查出他的家庭資產竟然高達2800餘萬,其中各類房產有18套之多,存款有1千多萬元。他對自己1千多萬的財產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日前被法院以貪污、受賄、隱瞞境外存款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共判處20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5萬元,予以追繳非法所得和贓款、贓物。嘉定檢察院在查處中,還發現犯罪嫌疑人張偉民在擔任嘉定區供銷合作總社主任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於2002年至2005年間,以其妻潘學華名義在香港匯豐銀行賬户內存有253.49萬元港元。在每年的領導幹部財產申報過程中,張偉民均未如實履行申報義務,故意隱瞞其在香港的存款事實,且其不能説明收入的正當來源。

本案也是上海市首例因隱瞞境外存款罪而判罰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