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境外存款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國家工作人員對外交往日益頻繁。國家工作人員將財產存放於境外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對於這些境外存款,如果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就可能觸及了隱瞞境外存款罪。那麼在被認定構成犯罪的時候,這個隱瞞境外存款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對自己數額較大的境外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的行為。具體而言,要成立隱瞞境外存款罪,需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隱瞞境外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休,即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依照國家規定申報在境外的存款,是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以便國家對其在境外的收入進行監督。因此,隱瞞境外存款罪必須以違反國家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申報境外存款的特定義務為前提;如果沒有向國家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則不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的一般公民,沒有特定的申報財產義務,也沒有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
(四)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觀要件
隱瞞境外存款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應當申報而故意隱瞞不報。
二、隱瞞境外存款罪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隱瞞境外存款罪主要需注意罪與非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一)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隱瞞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來源的違法性為構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屬於規定的境外存款。因為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則是針對境外存款的監督,而不在於追究其財產來源是否有過錯。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否則不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屬於結果犯,必須具備隱瞞不報境外存款,且數額較大的事實才能構成犯罪。因此,從犯罪形態看,這種犯罪只有既遂,沒有未遂。
(二)注意區分一罪與數罪。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貪污、受賄後,將贓款轉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銀行的行為,法律已明確規定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為人已構成貪污罪或受賄罪,又將贓款偷偷轉移存入境外,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對確實查不出犯罪來源的“存款”,可只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的境外存款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説明來源是合法的,則應以臣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處。
三、隱瞞境外存款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395條第2款)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摺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1997年《刑法》確定的一個新罪名,但本罪自設立以來,司法實踐中運用這一法條處罰的案例少之又少,缺乏可供參考借鑑的經驗。對於瞞境外存款罪量刑標準,我國《刑法》中有嚴格的規定,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的話,那此時一般是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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