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境外存款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隱瞞境外存款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境外有數額較大的存款,隱瞞不報的行為。“境外存款”,是指在中國國境、邊境以外的地區或者國家的存款。“隱瞞不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如繼承遺產、合法的勞動報酬等,不按規定申報而隱瞞存入境外國家和地區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休,即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努力為人民服務,因此,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是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楷模。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某些國家工作人員置憲法和法律規定於不顧,在涉外公務活動中,不惜損害國家的利益,以權謀私,進行錢權交易,大肆進行貪污、受賄等違法犯罪活動,將在國內外貪污、受賄等非法所得的贓款存入境外,隱瞞不報,破壞了國家廉政制度,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外匯的管理,使國家損失了這部分應得的外匯收入。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存款”,所謂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國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存人金融機構的外幣、外幣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等。因此,這裏講的“存款”,是指外匯,而不是指人民幣,因為人民幣不能在外國自由兑換。
存款的來源,不論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工作報酬、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還是違法犯罪所得;也不論是本人親自存在境外,還是託人輾轉存於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依照國家規定申報在境外的存款,是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以便國家對其在境外的收入進行監督。因此,本罪必須以違反國家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申報境外存款的特定義務為前提;如果沒有向國家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則不構成犯罪。
根據1999年9月16門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隱瞞境外存款摺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的一般公民,沒有特定的申報財產義務,也沒有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所以,即使是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在境外存有鉅款,因其沒有申報的義務,均不構成隱瞞境外存款不申報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應當申報而故意隱瞞不報。隱瞞境外存款不報罪是故意犯罪,這種故意表現為先有在境外存款的行為,並且明知國家的申報規定,然後有意隱瞞拒不申報。不是出於故意隱瞞,而是對國家的申報規定不明知,在主觀無過錯的情況下沒有申報的,或者由於客觀上的原因未及時申報的,都不能構成此罪。隱瞞不報境外存款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掩蓋非法收入,有的是出於對國家的不信任,但無論是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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