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的主體與客體分別是什麼
一、暴力取證罪的主體與客體分別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二、暴力取證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暴力取證罪一審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四、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其實,現在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都是被監聽監控的,工作人員日常執法也要配備執法記錄儀,即便是對待犯罪嫌疑人,取證的程序也必須是合法的,暴力取證的話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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