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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非法集資法律規定有哪些?

處置非法集資法律規定有哪些?

非法集資的犯罪人在騙取社會公眾的資金時,為了做到師出有名、名正言順,往往會利用投資理財、股票債券等看似合法的集資名義,以高額利息和豐厚的投資回報為誘惑,騙取老百姓的錢財,或用於高風險的非法投資、或用於自己揮霍消費,一旦資金緊張、鏈條斷裂使得案發,最終損失的是眾多集資參與人的畢生積蓄和血汗錢,因此,為了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打擊和懲處力度,國家制定了嚴厲的處置措施,那麼,處置非法集資法律規定有哪些呢?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是意圖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來營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集資詐騙罪

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意圖直接佔有所募集的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4、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綜上所述,關於處置非法集資法律規定有哪些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人,判處三年以下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從二萬至五十萬不等,對集資詐騙的犯罪人,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罰金從二萬至五十萬不等,對未經批准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募集基金的犯罪行為人也都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