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放棄遺囑後可以反悔嗎?
一、被脅迫放棄遺囑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當事人採取威脅、強迫的手段迫使一方作出放棄繼承存款的表示,並寫下字據,其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其字據應無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行為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如果當事人在對方的要求下,仍不返還非法所得,被脅迫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定脅迫下所立字據無效,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的放棄是在繼承發生之後做出才合法有效。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繼承人得知自己權利被侵犯,可以在被侵犯之日起2年內提出訴訟,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二、遺囑繼承是順序是什麼?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綜上所述,在處理遺囑繼承的時候,如果他人威脅強迫放棄繼承的份額,當事人即便做出這樣的承諾也是無效的,其依然可以參與遺囑繼承中,他人不予返還財產的話,當事人可以準備好相關材料起訴到法院,要求行使自己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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