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不成立應該怎麼辦?
一、保理合同不成立應該怎麼辦?
保理合同不成立應該重新的簽訂。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1)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4)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範圍。"
二、保理合同的類型是什麼?
根據保理的類型不同,保理合同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合同和無追索權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和暗保理合同等。其中,有無追索權對訴訟選擇及管轄有直接影響。有無追索權是按照保理商在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法償付應收賬款時,是否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而進行的劃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保理商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又稱回購型保理。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保理商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又稱買斷型保理。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保理合同的類型是比較多的,包括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還有沒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如果是有追索權的法律合同,對訴訟權利以及管轄方面是有直接的影響的,當然的,如果説合同當事實是不適格的,保理合同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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