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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條例規定有哪些?

非法集資條例規定有哪些?

現今很多公司通過集資的形式來籌集資金,維持資金運轉。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一點非法集資,欺騙老百姓的血汗錢。那麼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和表現方式有哪些?關於非法集資最新法律法規有哪些?下面小編為大家收集相關資料,給大家提供辨別騙局的小技巧。

一、非法集資解釋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籌集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主要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三、表現方式

非法集資涉及內容廣泛,方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6、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髮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

11、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收社會公眾投資;

12、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13、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四、非法集資最新處置條例徵意見

當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頻發,負責徵求意見稿起草的中國銀監會在其關於徵求意見稿的説明中指出,非法集資有三項突出問題。

(一)、是發案地域相對集中,部分地區風險突出,下鄉進村趨勢明顯,跨省非法集資案件大量增加。

(二)、是涉案領域集中在網絡借貸平台、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農民合作社、房地產業、地方交易場所等重點風險領域。特別是非法集資組織化、網絡化趨勢日益明顯,線上線下相結合,傳播速度快、覆蓋範圍廣、風險積聚迅速。

(三)、是集資方式以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投資理財等為主,以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私募股權投資等名義的非法集資層出不窮、花樣翻新,迷惑性強,辨別難度大。

五、非法集資參與人應自行承擔損失最新條例

關於非法集資參與人的責任,徵求意見稿沿用《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於“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的現行規定,明確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法律責任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單位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集資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

對於個人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集資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

現實生活中並沒有免費的餡餅,我們要端正自己的心態,不貪小便宜。在警惕非法集資最新騙局的前提下,也要告訴自己切勿向犯罪分子學習,被人蠱惑同他人一起作案。一旦發現有人非法集資可立即向警方報案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

標籤:條例 集資 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