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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非法集資有哪些?

法律規定的非法集資有哪些?

我國刑法中對於可以吸納公共存款的主體做了明確的規定,凡是不屬於規定範圍內的主體或個人的集資行為都定性為非法集資罪或非法吸納公共存款罪,但是在法律上兩者的具體行為又有所區別,那麼法律規定的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髮[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着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藴藏這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根據上面所提到的法條,我們可以瞭解到對於非法集資行為的主體和客體以及具體行為,法律都是有明確的規定,而非法集資行為嚴重損害了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利,在實際生活中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應該要了解對非法集資行為有一個準確的瞭解。

標籤:非法 集資 法律